核銷
2020-04-09
關於核銷:
1.收到款項後請先開立收據予本會,並依計畫書所列執行日期,應於上半年度12/31、下半年度6/30前,提供結案報告-
內含個案名稱、撥款資金、自籌資金、援助地點、日期、受助人數、執行內容說明(至少500字)及支出明細表,
需附執行照片(至少10張且需有 LCTF 布條或投影背板、基金會 LOGO 或字樣:財團法人台灣獅子會基金會 / 台灣基金)、援助成果供本會核銷。
2.核銷截止日為上半年度12/31及下半年度6/30前需核銷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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